《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
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
(征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体育健身行业以预收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加强信用,防范资金风险,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健身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通过面向消费者发行预付凭证,以预收费方式提供服务或商品,开展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预收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经营者发行的预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计时型预付凭证、计次型预付凭证,以及兑付不特定服务或商品的预付凭证等,具体范围如下:
(一)计时型预付凭证,是指一定时间内不限兑付(使用)次数的预付凭证,如会籍卡、会费等;
(二)计次型预付凭证,是指多次兑付特定服务或商品的预付凭证,如私教课、团操课等课时类,游泳多次卡等体育场馆服务类预付凭证等;
(三)兑付不特定服务或商品的预付凭证,如储值卡等。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体育部门负责指导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经营者信息公示、书面告知、限期限次限额、资金存管等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加强对本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信用工作,发挥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公示作用,指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运营主体等为监管工作提供服务,并开展动态评估。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体育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督办等工作,由其所属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存管银行或其他具有相应的机构,实施预收资金监测与存管;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或诈骗的情形,应当向门移交相关线索或及时告知。
第四条(行业自律)
市健身健美协会等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优化经营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同业互助,为体育部门对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支持,促进本市体育健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经营信息公示)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网络经营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体育健身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经营场地租赁期限、与上海市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标识等信息。
第六条(经营者书面告知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书面告知,明确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提示预付费风险,确保消费者知晓并认可告知内容。
(一)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收款账户信息、支付方式、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风险防范措施、预付费风险提示;
(二)兑付健身服务项目或者商品的内容、地点、数量及兑付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三)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期限;
(四)合同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以及违约责任;
(五)退费办法、手续费;
(六)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渠道,以及预付凭证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本市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视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第七条(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消费者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本市推荐使用由市体育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方式、退费流程等事项充分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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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4777弄上海车市内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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